O(A)§838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O(B)§877-1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O(C)§764II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X(D)§836.I.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836.III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乙積欠甲地租逾二年之總額,甲終止地上權時,應通知丙
依據836之規定,需通知抵押權人的是定期催告之事實(使其得有代為償還之機會),而解約權之行使,則不需再通知抵押權人(因其已受催告之通知)。
地上權的貸款需要我去跟他抵押權的銀行說嗎好笑
30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屋成後乙將 B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