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 65 條第 1 項。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B第 254 條第 4 項後段。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C第 67 條之 1 第 1 項並無此要求。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49 關於第三人參與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