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更正,謝謝
(C)由於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如兩造未合意由第二審法院審判,第二審法院即應將原審判決廢棄,發回原第一審法院第 451 條
I.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II.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III.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D)雖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如兩造未合意由第二審法院審判,第二審法院仍得裁量決定自為判決或廢棄發回
第2次不到場才可以職權一造辯論 ,第一審法院訴訟程序有瑕疵,但第二審法院得職權自為判決
乙在第一次言詞 辯論期日未到場,第一審法院依職權命甲進行一造辯論後,判決甲勝訴。對該判決,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主張第一審法院不應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並提出甲之請求已罹消滅時效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52 甲依通常訴訟程序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300 萬元,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