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110/7/20將施行之民法第205條修正條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周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將約定利率上限降為百分之16,且超過部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
(A)關於預扣 300 萬元的部分,乙既未實行支付,即不發生返還請求權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785 號民事判決
按金錢借貸契約,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除當事人間有借貸之意思合致外,尚應踐行將金錢交付之程序,始能成立。故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錢借貸。
64 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