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5 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 50 萬元債權,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甲受丁請求清償 60 萬元後,即得對乙、丙各求償 20 萬
(B)甲受丁請求清償時,得以丙對丁之 50 萬元債權主張抵銷
(C)乙與丁間確認連帶債務不存在之訴訟,乙勝訴確定時,判決結果對甲、丙亦生效力
(D)丙對丁之請求為「承認」時,其中斷時效之效力亦及於甲、乙
(E)僅乙對丁之連帶債務罹於時效時,丁仍得請求甲給付 9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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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0/08/01)
(A) 甲受丁請求清償 60 萬元後,即得對乙、丙各求償 20 萬 依據273之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依據281之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故丁請求甲60萬時,即是對債務人中之一人(甲)請求部分之給付,甲於清償後得依281之規定,依比例向其他債務人主張債權人之權利。 又因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這還蠻重要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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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鍾德芬 小四下 (2020/07/26)

(A)甲受丁請求清償 60 萬元後,即得對乙、丙各求償 20 萬---(O)

此求償權不再有連帶效力,故只有20萬;

丙可抵銷甲20萬,甲再將此20萬(甲/乙各10萬分擔額)轉向乙求償!(90-30)/3=(甲20)(乙20)(丙20);

丙抵銷:20=(甲10)(乙10) =>甲:20+10=30;乙:20+10=30,丙:30+20(向丁)=50


(B)甲受丁請求清償時,得以丙對丁之 50 萬元債權主張抵銷---(X)

277/30萬


(C)乙與丁間確認連帶債務不存在之訴訟,乙勝訴確定時,判決結果對甲、丙亦生效力---(O)

第二百七十五條(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及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D)丙對丁之請求為「承認」時,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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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Jackson Xie 小三下 (2021/08/03)

(A)正確

為何甲清償60萬元後,即得對乙、丙各請20萬呢?

按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故甲於清償60萬後,使整個連帶債務減少了60萬元,而本連帶債務之內部應分擔部分為平均分擔,平均下來每個人(包括甲自己)少了20萬元之責任,而各連帶債務人就這20萬之部分,乃需向為清償之債務人甲負責,所以計算之方式為60/3=20,甲得向乙、丙各請求20萬元。

那可能有人會好奇,為何不是60萬扣除甲之內部應分擔部分30萬後,就餘額平均向乙、丙請求,即(60-30)/2=15?

ps.若無此疑問者可以直接跳過,我一開始解這題就是在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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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