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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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鍾德芬 小四下 (2020/07/26)
(D)錯 : 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只處理與丙之出租A屋一事:甲仍為出租人 出租人之義務 1. 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民法第423條)。 故出租人須負擔租賃物稅捐、租賃物修繕之責任。 2.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時,準用民法第435條之規定,即得請求減少租金或終止契約(民法第436條)。 3.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2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