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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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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甲教唆乙殺害張三,乙卻誤認李四為張三,殺死李四。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殺人未遂,乙殺人既遂
(B)甲乙均為殺人既遂
(C)甲殺人未遂,乙過失致人於死
(D)甲為預備殺人,乙過失致人於死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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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 - 98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法學大意#3228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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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9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蔡濰琪
幼兒園下 (2010/10/23)
所謂共犯從屬性,是用來判斷正犯的犯罪階段至何階段,才能論定共犯是否成罪,並非用來判斷共犯之罪名實務上採限制從屬性,只要正犯T+R符合不法性,不論其S階是否該當,共犯均成立犯罪(但未必從屬同一罪名)例如:1.甲教唆未滿14歲之乙偷竊 乙:在S階阻卻責任,無罪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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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F
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
大一上 (2016/04/25)
最佳解答有誤!!!!!!!!!!!!!!!!!!!!!!
1....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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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F
k8w235
高二下 (2016/05/26)
申論對於被教唆者發生客體錯誤說的處理方式很多種,不過我記得實務也是認為被教唆者發生錯誤對於教唆之人並不重要,所以仍得從屬於被教唆者之罪而成立殺人罪。至少另一個處理方式是學說的寫法,認為被教唆人教唆他人實行犯罪就猶如將被教唆人當成工具利用,所以當被教唆人發生錯誤對教唆人來說極為重要,應該採取打擊錯誤的方式處理。
至於33樓的寫法,我覺得你的寫法應該是共犯打錯人之"打擊錯誤"的處理方式,才會去寫到有無預見可能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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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2/10/10)
甲為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乙為殺人既遂罪之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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