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 ) 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應處多 少罰鍰?
(A)新台幣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B)新台幣2,000元以上2萬元以 下
(C)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D)新台幣4,000元以上4萬元以下。〈營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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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0), C(66), D(6), E(0) #303719

詳解 (共 2 筆)

#1562264

營業稅§47(納稅義務人限期改正補辦及罰鍰之情形)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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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544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 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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