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訴訟之參加人的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A)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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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 Lun Huang 國二上 (2012/04/04)
D)第63條(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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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3/03)
(A)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O) (B)參加人之行為與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O) (C)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O) (D)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X;原則上不得主張) 民事訴訟法 第 61 條 (參加人之權限)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訴訟參加之要件)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 查看完整內容 |
6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03)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訴訟參加 何謂輔助參加?參加人一方面不具當事人地位,依附於被參加人上,協助其取得勝訴判決,而具從屬性; 另一方面,輔助參加人基於自己意思加入訴訟程序,藉由協助被參加人取得勝訴判決以間接保護自己,職是,亦具有一定之獨立性。 訴訟之參加人的敘述? (C)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第58條(訴訟參加之要件) ﹝2﹞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B)參加人行為 vs 當事人行為 牴觸者,不生效力 (A)參加人得按參加時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