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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下列何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
(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
(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
(C)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
(D)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官所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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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9)
 278 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 實有辯論之機會。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Su Chen 國三下 (2012/04/12)
278.279.281.283
3F
Shrila 大四下 (2021/07/20)
民事訴訟法 第 278 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A)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
實有辯論之機會。 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B)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始得為之。 第 280 條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
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
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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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下列何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 (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