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訴訟當然適用簡易程序? (A)就租約解除或終止請求遷讓房屋之訴訟..-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Chih-Wei Su (2013/07/2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拾壹、簡易訴訟程序一六五、(建物工作物事件)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係 指因建築物或車庫、攤位、停車位等其他工作物之定期租賃或定 期借貸關係所生之接收、遷讓、使用、修繕及家具物品之留置等 爭議事件。 當事人對租賃或借貸契約有爭執者,包括應否解除或終止租賃契 約而遷讓房屋之訴訟。(民事訴訟法.....看完整詳解 |
1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2/17)
(A)就租約解除或終止請求遷讓房屋之訴訟(X;不適用簡易程序。定期租賃才適用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 查看完整內容 |
14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15)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 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 ,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 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 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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