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A)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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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3/26)
當然停止事由 所謂訴訟程序之當然停止,乃不論當事人之真意如何,因法定事實之發生,當然致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之謂,(原則上在有人承受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原因 一.當事人死亡 二.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 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四.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 五.本於一定資格 以自己名義 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 喪失資格或死亡者 六.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 七.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八.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26)
(A)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X;屬得裁定停止) (B)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O;不屬得裁定停止。屬當然停止) (C)第三人提起主參加訴訟(X;屬得裁定停止) (D)當事人因不可避免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X;屬得裁定停止) 民事訴訟法 第 182 條 (裁定停止-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 171 條 (當然停止-信託任務終了)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