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B)送達不合法,被告未到庭,法院得依原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C)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D)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林一 一 高一下 (2010/04/29)
(B)「一造辯論判決」,指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3721oy 高一上 (2015/07/11)
送達不合法,被告未到庭,法院得依原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8F
王霈寶 小一下 (2016/04/11)
B選項法條適用第386條第一款 未受合法通知 應延展辯論期日
9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06)
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重點一 :送達 

9 有關送達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被告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法院得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

A)送達不合法,原告未到庭,法院得依被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 (X)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民訴§386) (B)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法院得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  →  (O)(民訴§149) 第149條(聲請或職權公示送達之事由)
﹝1﹞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
查看完整內容

12 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