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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 甲、乙、丙、丁均住居於臺北市,並在臺中市區內,共有土地一筆,因協議分割不成,甲遂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分割共有物,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B)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乙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及於全體
(C)他造甲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乙,為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D)訴訟繫屬中,丙一人死亡,對於訴訟程序之全部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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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Ting Chang 高三下 (2012/02/06)
(D)在訴訟繫屬中,丙死亡,則訴訟程序便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56第1項第3款參照),直到丙繼承人承受訴訟時,訴訟方始續行。 56: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2/02/06)
第 56 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 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
5F
李旻哲 高一下 (2021/02/24)

個人的想法:
他造甲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對甲來說是不利),但對乙丙丁來說是有利的,因此效力及於乙丙丁全體。

13 甲、乙、丙、丁均住居於臺北市,並在臺中市區內,共有土地一筆,因協議分割不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