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乙、丙、丁均住居於臺北市,並在臺中市區內,共有土地一筆,因協議分割不成..-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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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Ting Chang 高三下 (2012/02/06)
(D)在訴訟繫屬中,丙死亡,則訴訟程序便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56第1項第3款參照),直到丙繼承人承受訴訟時,訴訟方始續行。 56: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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