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刑事訴訟審判期日,於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行一造辯論判決? (A)自訴案..-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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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Chia 國三下 (2012/01/18)
(一)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之情形有: 案件應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07參照)。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而以判決駁回,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均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訴§372參照)。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89Ⅰ前段)。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4)。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刑訴§437Ⅰ前段參照)。 簡易判決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9參照)。(二)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情形有: 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者,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刑訴§294參照)。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看完整詳解 |
11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2/14)
(A)自訴案件,被告到場,自訴代理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O;不得行一造缺席判決。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 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二編 第一審;第一章 公訴 刑事訴...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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