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刑事訴訟,地方法院簡易庭依檢察官聲請,對被告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不服提起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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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8/04)
最高法院91 年台非字第 21 號刑事判例要旨: 地方法院簡易庭對被告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而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意旨,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庭之判決,逕依通常程序審判。其所為判決,應屬於「第一審判決」,檢察官仍得依通常上訴程序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 451-1、452、455-1 條 |
1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16)
(A)本案已經確定,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上訴(X) (B)本案已經確定,地方法院合議庭自為第一審判決之訴訟程序係違背法令,應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救濟(X) (C)本案尚未確定,檢察官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飛越高等法院,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X) (D)本案尚未確定,檢察官得為被告之不利益向高等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O;依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2 項地方法院合議庭[有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依通常審判程序,檢方應向高等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 條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