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張三過世時,留下一筆一千萬元遺產,卻欠債二千萬元,其子認為繼承的結果,沒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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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6)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
(0740521 修正) 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理由 本條第二項現行法規定,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時,應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而我國民法規定之親屬會議,並非常設機構,向親屬會議為拋棄繼承之表示,窒礙難行。惟有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最為確實易行,且因其有案可查,可杜絕倒填年月日、偽造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等情事,爰修正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