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何者屬於公司裁定解散之事由?
(A)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 
(B)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C)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D)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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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84), C(161), D(586), E(0) #1513658

詳解 (共 3 筆)

#2301832
A --命令解散B --命令解散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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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6237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
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
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
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
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
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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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7853

ABC都是命令解散,但老實說AB個別有其但書,所以實際上只有C完全是命令解散
D為裁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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