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幾日內,查閱發還?
(A)10
(B)15
(C)20
(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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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279), C(82), D(251), E(0) #1513665
統計: A(113), B(279), C(82), D(251), E(0) #1513665
詳解 (共 3 筆)
#3665330
補充:公司法第20條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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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488
? 白話解釋:
• 主管機關可以調資料:為了查公司財務狀況、申報文件。
• 公司必須配合提供:相關證明、帳冊、單據等。
• 主管機關的義務:看完後要保密,10日內查閱完就要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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