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幾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A)五千萬
(B)一億
(C)五億
(D)十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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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203), C(59), D(166), E(0) #1513673
統計: A(185), B(203), C(59), D(166), E(0) #1513673
詳解 (共 5 筆)
#4235808
公司法 第 156-4 條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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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529
? 白話理解:
• 公司接受政府紓困,可以發新股給政府當對價。
• 如果政府幫的金額 ≥ 10 億元,
→ 公司和主管機關要一起向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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