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比率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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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13), C(88), D(16), E(0) #1513683

詳解 (共 2 筆)

#3867902

假決議有個前提,必須非為特別決議事項

也就是假決議只有普通決議事項可以適用

而考量到股東大會有時難以湊齊一定量股東

所以原本普通決議的標準是1/2出席一半通過

假決議就變成1/3出席一半通過即可


法條人人都會翻,但實際立法意旨可以加深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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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5440
第 175 條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
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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