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比率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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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13), C(88), D(16), E(0) #1513683
統計: A(65), B(113), C(88), D(16), E(0) #1513683
詳解 (共 2 筆)
#3867902
假決議有個前提,必須非為特別決議事項
也就是假決議只有普通決議事項可以適用
而考量到股東大會有時難以湊齊一定量股東
所以原本普通決議的標準是1/2出席一半通過
假決議就變成1/3出席一半通過即可
法條人人都會翻,但實際立法意旨可以加深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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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5440
第 175 條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
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
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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