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比率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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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114), C(384), D(25), E(0) #1513691
統計: A(234), B(114), C(384), D(25), E(0) #1513691
詳解 (共 3 筆)
#3620973
公司法277條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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