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稱之為
(A)公開上映 
(B)公開演出 
(C)公開播送 
(D)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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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794), C(336), D(36), E(0) #151369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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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演出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定義,『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 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公開播送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定義,『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 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 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公開傳輸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定義,『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 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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