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場
所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下儲槽場所:在地下層設置容量超過500公升之儲槽儲存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B)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五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C)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之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未達 40 倍之場所
(D)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 用量達 128 公斤以上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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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80), C(1720), D(312), E(0) #2777019
統計: A(61), B(180), C(1720), D(312), E(0) #2777019
詳解 (共 5 筆)
#6093467
儲槽場所都是600~
(A) 地下儲槽場所:在地下層設置容量超過500公升之儲槽儲存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600
(B) 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五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600
(C)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之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未達 40 倍之場所
(D)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 用量達 128 公斤以上之場所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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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0897
補充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7 條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一)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
一、販賣場所:
(一)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
(二)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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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9599
考公危
第六條
第六條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係指下列場所:
一、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二、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三、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四、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五、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器儲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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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
(一)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
(二)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場所: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D選項128公斤來自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
D選項128公斤來自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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