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拒絶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得提出何種救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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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高考上榜 高一上 (2014/08/11)
參照法條: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2條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6條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指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7條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其服務機關應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其人選應先徵得該公務人員之同意。但因故無法徵得其同意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不同意機關依前項規定為其延聘律師或延聘律師之人選,得由該公務人員自行延聘,並檢具事證以書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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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F L 大四上 (2022/05/04)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 22 條 1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2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3 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 26 條 1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2 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