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外國人欲於新北市購買商店用地,貝[J依法其應向何單位申請核准?
(A)內政部地政司
(B)國防部
(C)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D)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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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0), C(12), D(196), E(0) #898959

詳解 (共 1 筆)

#4862085

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

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

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

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

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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