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有關社會健康保險的部分負擔(co-payment)制度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付額(deductible)是部分負擔制度的類型之一
(B)部分負擔的目的,主要是加強醫療服務使用者的成本意識
(C)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對象,原則上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的40%
(D)我國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免部分負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13), C(368), D(120), E(0) #1484732
統計: A(14), B(13), C(368), D(120), E(0) #1484732
詳解 (共 4 筆)
#4596941
第 43 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
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
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
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
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
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43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