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派出所接獲某醫院報案稱,有1位酒醉男子甲自摔受傷,經救護車送抵急診室,因不耐久候,大聲咆哮、吵鬧,要求醫生馬上幫其看診,經醫院保全人員勸阻不聽,擔任備勤勤務人員受命前往處理,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A)到場後應先行評估現場狀況,必要時請求支援警力協處
(B)甲雖尚無犯罪嫌疑,應就實際狀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C)甲酒醉滋擾醫院,得為管束至危險(害)結束或清醒時止,不受24小時限制
(D)甲如有抗拒管束措施,必要時得使用防護型噴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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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5), C(632), D(40), E(0) #3461113
統計: A(3), B(25), C(632), D(40), E(0) #3461113
詳解 (共 2 筆)
#7278635
警執法第19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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