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是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 (A)對行政命令提起 (B)除法律有特..-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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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每天ㄧ點一滴的努力 大四下 (2024/06/08)
筆記(給自己看)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及撤銷訴訟 訴願決定書送到後2個月 利害關係人知悉時 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 第四條(課予義務訴訟)及第五條(撤銷訴訟)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