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是議會內閣制的優點?
(A)責任歸屬明確
(B)不易形成行政立法僵局
(C)防止行政權獨裁
(D)行政首長產生方式符合人民主權原則
統計: A(321), B(3239), C(537), D(196), E(0) #1420847
詳解 (共 10 筆)
(二)倒閣與解散機制,能使行政與立法的衝突得以化解,不致形成長期僵局,使政治運作富有彈性。
(三)行政權與立法權匯集於內閣,草擬法案及預算案者亦是負責執行的人,故草擬時不致好高騖遠,而使法律平實可行,預算經濟合理,使政府具有施政效能。二次大戰後,政府送到議會的法案,通過率高達97%(Richard Rose)。
(四)虛位元首為國家之代表,統一之象徵,統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超然於政黨競爭之上,其地位安定,有維繫國家認同及穩定政局之作用。
(五)內閣制國家領袖多出身議會,經議會政治訓練的人,深知獨行其是者必致失敗,能與他人合作、謙和有禮者,反易贏得他人尊敬與擁護,內閣制有利於民主政治家的訓練。
(六)內閣會議坦誠辯論 ,集體決策,集體負責,可保證政府團結。
補充說明:
內閣制→行政與立法權融合。閣揆為多數黨領袖,議員兼任閣員。
內閣控制多數黨,多數黨控制國會,行政與立法合一,內閣可以毫無顧忌的為所欲為。
是否獨裁?可以想想現在的民進黨,以前的國民黨,在占有優勢席次時的情形,在面對重大法案的爭議時的作為!
(A)(C)(D)為總統制的優點:
學者舒加(Matthew Shugart)與凱瑞(John Carey)提出總統制的優點:
(1)責任歸屬明確(A):總統與議員對法案的立場,選民不難分辨,可追究其政治責任,並於下次選舉中懲罰或獎勵。
(2)符合人民主權原則(D):總統民選,人民可真正對行政首長進行選擇,內閣制因有聯合內閣之考慮,不一定能由人民決定。
(3)制衡雖可能導致僵局,但更可防止獨裁(C):任其受保障的國會,擁有預算決定權,可有效防止總統濫權。
A選項感覺有點爭議,不同學者看法有些不同,基本上,內閣制和總統制的優缺點是相反的,不過,選擇題須選相對較好的答案,就選B吧。
舒加(Shugart)、凱瑞(Carey)認為總統制的優點有:
政治責任明確:總統與國會對於法案的立場,得以透過表決記錄查詢,選民易於分辨政治責任的歸屬,並反映於下一次的投票中
林茲(Linz)認為總統制的缺點有:
政治責任不明確:分立政府時,總統將施政困難歸咎於國會,使得政治責任不易明確區分...............(推想) 內閣制因為權力融合,行政立法無法互相推皮球,應該有利於責任歸屬吧
內閣制會較總統制責任明確是因為
行政立法融合
人民僅需究責於現任政府即可
因為內閣制以政黨為核心
內閣藉由黨紀控制國會具有內閣優勢
形成完全執政完全負責的情形
(而總統制因權力分立,兩者皆具有正當性→林茲批判總統制的缺點:雙重正當性
當產生政治僵局時,責任則不亦歸屬
但如果內閣制出現聯合內閣的情況來看
因為由很多黨組成(有些小黨還有勒索潛力)
就可能造成責任歸屬不明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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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
林茲所指總統制政治責任不明確是再說:國會和總統間不知道要歸咎誰,因為兩者都具有民意正當性,都是由人民選出
而
凱瑞所指總統制的責任明確,是再說人民可以用選票來讓不適任者負政治責任責
(A)如果聯合內閣就無法釐清責任歸屬
(B)這確實是內閣制的優點。理論上,內閣制行政立法融合(內閣閣員兼任議員),且制衡機制足夠(不信任案、倒閣),故不易產生像總統制的僵局。
(C)柴契爾主政時期的英國有「總理式政府」之稱,意即行政權獨大,其他兩權淪為附庸。
(D)總統制的行政首長(即總統)由人民直選,故符合「人民主權」為主。內閣制的行政首長(首相或總理)是國會最大黨的黨魁擔任,所以要先確定哪一黨獲得最多席次,該黨領袖方能出任。
但是!政黨可以更換領袖,人民不得干預。因此內閣制的行政首長並不符合「人民主權」原則。
內閣制不能防止獨裁嗎?
聯合內閣不就 AB 都錯
政黨政治不就 AB 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