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監察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
(B)立法院於接受總統關於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之提名咨文後,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
(C)就監察委員之缺額,總統並無須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
(D)立法院就總統所提監察委員之人事案,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違憲
統計: A(329), B(266), C(6413), D(608), E(0) #1858251
詳解 (共 6 筆)
解釋爭點: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大法官釋字第632號
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
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內容擷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32
(C)
第五屆監察委員現有缺額11名,依據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意旨,總統負有維護國家憲政機關正常運作之憲法義務,為使監察院順暢運作,同時發揮澄清吏治、保障民眾權益的功能,總統續提名11位監察委員人選,並將於今年9月17日咨請立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