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勞務給付,何者原則上不具專屬性?
(A)醫療契約
(B)僱傭契約
(C)委任契約
(D)旅客運送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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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8), B(379), C(989), D(5119), E(0) #1858260
統計: A(928), B(379), C(989), D(5119), E(0) #1858260
詳解 (共 9 筆)
#3525229
舉例:
(A)醫療契約: A生病了但沒空看醫生 B無法代替他給醫生治療(專屬性)
(B)雇傭契約:A來面試後錄取 B不能代替他上班(專屬性)
(C)委任契約:委任A律師 B律師無法替他打官司(專屬性)
(D)旅客運送契約:A司機的車子故障 換B司機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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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8751
所謂的專屬性屬於不可為讓與、繼承之標的
更簡單的判斷 屬於一對一
(A)醫療契約,屬於醫師與病人 一對一
醫療契約依通說見解屬於委任契約。
(B)雇傭契約,屬於雇用人與受雇人 一對一
民法第484條第1項: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C)委任契約,屬於委任人與受任人 一對一
民法第543條: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D)旅客運送契約 不屬於一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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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0540
勞務之專屬性> 除另有同意或約定外,均不得任意讓與第三人或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D為承攬契約,不具備勞務之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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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6341
27 下列何種勞務給付之契約類型,不具備勞務之專屬性?
(A)承攬
(B)寄託
(C)僱傭
(D)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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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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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324
(B)民法484條
(C)民法5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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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9544
提醒一下醫療契約的專屬性依當事人有差異
誰是醫療契約當事人?
醫療契約當事人為何,涉及到應由誰給付醫療費用,以及日後若有醫療事故發生,誰應該向誰主張契約責任。
醫療提供者
病人若是到醫院掛號看診,契約當事人為醫院,而負責實際診療的醫師則屬於醫院的履行輔助人,並非契約當事人。不過如果是醫師獨資經營私人醫療機構,則契約當事人為醫師。
病人或家屬
原則上病人為契約當事人。但病人本人若無經濟來源或是罹患重病需由家屬陪同治療時,契約當事人也可能是家屬,與醫療提供者訂立第三人利益契約,病人則為受益的第三人(受有治療的利益)。
本例中,A前往D醫院看診,是與D醫院訂立醫療契約,看診的B、C醫師僅是醫院的履行輔助人,非契約當事人。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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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8105
何謂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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