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某甲先前因為犯竊盜罪,遭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3,000 元,正在 2 年緩刑期間,卻在日前因開車肇事,遭
檢察官依過失致傷害罪(法定刑為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向地方法院起訴。就
本案與前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累犯,法院就本案不能宣告緩刑
(B)檢察官同時得就前案的緩刑宣告,聲請法院予以撤銷
(C)法院如果就本案對甲處以罰金刑,則同時可以宣告緩刑
(D)如果地方法院就本案判決甲有罪,檢察官即應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
統計: A(353), B(1317), C(3236), D(1632), E(0) #1858263
詳解 (共 10 筆)
題解:
某甲先前因為犯竊盜罪,遭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3,000 元,正在 2 年緩刑期間,卻在日前因開車肇事,遭檢察官依過失致傷害罪(法定刑為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向地方法院起訴。就本案與前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累犯,法院就本案不能宣告緩刑 (X 錯誤
=> 緩刑視為自始未受犯罪,而不發生累犯之問題。(刑法第47條,刑法第76條)
(B)檢察官同時得就前案的緩刑宣告,聲請法院予以撤銷 (X 錯誤
=> 題幹的緩刑期內是遭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並非受有期徒刑,故不得聲請法院予以撤銷。(刑法第75條之1)
(C)法院如果就本案對甲處以罰金刑,則同時可以宣告緩刑 (O 正確
=> 受罰金之宣告(因為犯竊盜罪,遭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後,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依過失致傷害起訴),則同時可以宣告緩刑。(刑法第74條)
(D)如果地方法院就本案判決甲有罪,檢察官即應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 (X 錯誤
=> 因某甲於緩刑期內所犯之罪是【過失】致傷害罪,而非【應】撤銷緩刑的要件之「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故檢察官非即應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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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1.緩刑視為自始未受犯罪:依刑法第76條此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被撤銷時,凡因刑之宣告所生之一切法律效果,完全歸於消滅,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所以將來若再犯罪,並不構成累犯,所以若受二年緩刑的宣告,自該判決確定之日起起算二年若都沒被撤銷緩刑,執行檢察官通常即於判決確定後以「緩刑報結」而結案。
2.過失更犯罪:過失後面加一更字其意為所犯之罪與原先判緩刑之罪不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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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檢索:
刑法第47條 (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刑法第74條 (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75條 (緩刑宣告之應撤銷)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刑法第75條之1 (緩刑宣告之得撤銷)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刑法第76條 (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撤銷緩刑要件 這題重點在於在緩刑內 過失需被判 "有期徒刑宣告確定" 才構成撤銷緩刑要件
(罰金 拘役不在此限)
B D如果有說判 有期徒刑宣告確定 才能撤銷緩刑
A過失也不構成累犯要件
---------------法條補充---------------------
考點在黃色部分
第75-1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緩刑的要件:
1、須宣告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要件是宣告刑,和法定刑如何無關。例如詐欺罪法律規定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具體個案中,被告被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這一年六月就是宣告刑。
2、須前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曾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3、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刑法§75、§76緩刑宣告撤銷的要件為:「故意犯他罪」或「過失更犯罪」
題目當中甲先前竊盜罪,之後開車肇事為過失致傷害罪,故不符合緩刑撤銷要件
又刑法§74 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得宣告緩刑⋯⋯(C)
刑法108年5月29日有重大修正,
包含過失致死第276條都有修改到,
大家注意!!
(一)刑法§47Ⅰ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甲再犯者為「過失致傷害罪」,不構成「累犯」,可知(A)之論述錯誤。
(二)刑法§75Ⅰ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甲再犯者為「過失致傷害罪」,不構成「撤銷緩刑宣告事由」,可知(B)(D)之論述均屬錯誤。
(三)刑法§74Ⅰ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甲之前犯罪僅受「罰金新臺幣3,000元」宣告,如法院就「過失致傷害罪」欲對甲處以罰金刑,自可同時可以宣告緩刑,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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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剛好找到,因為上面摩友的解答讓我覺得很卡,提供給各位參考!
26 某甲先前因為犯竊盜罪,遭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3,000 元,正在 2 年緩刑期間,卻在日前因開車肇事,遭 檢察官依過失致傷害罪(法定刑為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向地方法院起訴。就 本案與前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為累犯,法院就本案不能宣告緩刑
(B)檢察官同時得就前案的緩刑宣告,聲請法院予以撤銷
不得 (C)法院如果就本案對甲處以罰金刑,則同時可以宣告緩刑
法定刑兩年以下可宣告緩刑 (D)如果地方法院就本案判決甲有罪,檢察官即應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 .
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即得聲請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