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之規定,有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所應符合的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B)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C)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D)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0), B(243), C(1320), D(3980), E(0) #1858266
統計: A(670), B(243), C(1320), D(3980), E(0) #1858266
詳解 (共 4 筆)
#2978715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A)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B)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C)
129
0
#3458074
關於D選項
雇主要勞工離職後 才能主張 有因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63
1
#5048167
關於樓上的大大所提的為勞動基準法9-1競業禁止條款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