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民法親屬編之敘述,何者錯誤?
(A)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B)男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C)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D)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統計: A(10), B(1144), C(241), D(19), E(0) #1858271
詳解 (共 6 筆)
【法條新修比較 : 未成年人婚約、結婚、離婚】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 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 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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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
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法§13】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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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72】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法§973】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法§974】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975】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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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80】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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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81】
( 刪除 )
【民法§990】
( 刪除 )
【民法§1049】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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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享] 立院三讀通過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
立院三讀通過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25日併案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初審通過朝野立委與行政院、司法院所提版本,將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規定,改為「滿18歲為成年」。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本案。三讀通過條文重點,除規定民法滿18歲為成年,另也通過多項配套條文,例如原訂婚年齡為「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改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結婚年齡部分,原條文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 歲者,不得結婚」,三讀通過條文為 「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
此外,為降低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的社會衝擊,這次也三讀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相關緩衝期條文,明定上述條文從112年1月1日施行,而屆時未滿20歲者,已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繼續享有到20歲。
另外,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行政院、朝野立委也針對所得稅法、人民團體法等案提出修法版本,將條文中有提及「年齡」規定的條文文字,修正為「成年」或「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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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來源 : 【台灣國家婦女館 - 最新消息】
(a)婚約不得強迫履行§975
(B)(C)婚約年齡 §973 男17 女 15
新修法112.1.1 改為男女均17歲
(D) 未成年婚約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