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基於下列何種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A)比例原則
(B)互惠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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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430), C(70), D(1), E(0) #1858276
統計: A(14), B(1430), C(70), D(1), E(0) #1858276
詳解 (共 5 筆)
#3237432
第五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之一(互惠原則相互減免營業稅及所得稅)
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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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6870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9-1條第1項
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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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6265
*運輸事業收入→ 海運、空運
互惠原則§29-1:互相減免
主管辦法:財政部→ 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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