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那一種與行政處分有關的訴訟類型,原則上毋庸先行訴願程序?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6), B(237), C(1562), D(2851), E(0) #645971

詳解 (共 10 筆)

#922941
因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要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的要件是「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題目的陷阱就在於「與行政處分有關」的訴訟類型。
所以一般給付訴訟是「和行政處分無關」的訴訟類型,自然就要排除了。

至於(A)、(B)兩選項排除的原因,上面的大大們已經有討論出結果,小弟就不再贅述了。
272
6
#2380336

破題 ~~簡答

(A)撤銷訴訟  ~ 要先訴願


(B)課予義務訴訟  ~ 要先訴願


(C)一般給付訴訟   ~  不用訴願 , 與行政處分無關 

行政訴訟法 第8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不用訴願 , 與行政處分有關


101
0
#922415
訴願法第1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或對人民之申請案件逾越法定期限未作處理,導致他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時,請求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審查該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並為決定之救濟制度。至於「行政訴訟」,是指人民對公法案件不服而提起之訴訟程序,而訴訟種類:可分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我國現行訴願與行政訴訟制度之關係:
I.我國現行訴願與行政訴訟關係中,採行前開立法例中之訴願前置主義(即先後關係)者,限於兩類訴訟:
其一,乃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撤銷訴訟。
其二,則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怠為處分之訴及同條第2項之拒絕申請之訴(怠為處分之訴與拒絕申請之訴,合稱為課予義務訴訟)
II.除此之外,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確認訴訟,同法第8條之給付訴訟則均無訴願前置主義之適用,原告得逕向行政法院起訴。
53
0
#922451
如果要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或請求確認經過30日後,該機關未為確定的答覆,才可提起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6條),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行政先行程序」
42
0
#2462846

1.撤銷訴訟是要求撤銷不利之行政處分

2.課予義務訴訟是要求給付或作成有利之行政處分

3.確認訴訟是確認行政處分的效力 勝訴或敗訴

4.一般給付訴訟是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的給付訴訟

41
0
#954449
回樓上:
是的。

因為要提一般給付訴訟的話,只能是「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簡單記的方式就是:「和錢有關的」或是「行政處分以外的」例如:行政指導。
40
0
#920739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看不出來C錯在哪?
31
0
#1172480
(ㄧ)撤銷訴訟和課予義務訴訟二者都要先經過訴願的程序(二)ㄧ般給付訴訟與行政處分無關。
26
1
#3099663

下列那一種與行政處分有關的訴訟類型原則上毋庸先行訴願程序?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與行政處分無關直接排除!!!!!!!!!!!!!!!!!!!!!!!!!!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行政訴訟法6

行政訴訟法6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17
0
#954371
是指一般給付訴訟與行政處分無關嗎
16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7975
未解鎖
下列那一種與行政處分有關的訴訟類型,原則...
(共 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