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下列關於所有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選擇對物的使用方式
(B)所有人原則上得透過對物進行利用或經營而獲取孳息或其他收益
(C)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
(D)所有人得讓與其標的物,亦得將之為事實上處分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7/12)
就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依大法...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大四下 (2019/12/13)

物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建律-不動產法律糾紛研究網:: 痞客邦::

https://jianlyuestate.pixnet.net/blog/post/265696972

3F
Ruby 高二上 (2020/12/16)
根據司法官大法官第107號、第164號的解釋,已登記的不動產的所有人回復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並沒有消滅時效。

但是動產和未登記的不動產仍然有15年的消滅時效限制喔!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F
王宣宣 小三下 (2022/05/13)

   釋字771   
        按繼承回復請求權制度之目的係在賦予真正繼承人一特殊地位,使其得完整與快速排除表見繼承人對於繼承財產之侵害,真正繼承人之繼承回復請求權縱使罹於時效並經表見繼承人抗辯,真正繼承人雖喪失其基於該請求權所享有之特殊地位,但不因此喪失其法定繼承人地位及已當然承受之繼承財產,而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如民法第767條)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始符本院釋字第437號解釋所示「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返還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及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然為維護表見繼承人長期占有所形成之既有法秩序,並兼顧民法第1146條就繼承回復請求權設有時效之制度目的,真正繼承人本於其繼承權,不論是就其動產、已登記或未登記不動產,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應予補充。

14 下列關於所有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