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庭審理
(B)懲戒法庭採二級二審制
(C)懲戒法庭採公開審理原則
(D)受懲戒之公務員禁止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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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3658), C(744), D(899), E(0) #3092142
統計: A(65), B(3658), C(744), D(899), E(0) #3092142
詳解 (共 10 筆)
#5807866
司法院第181次院會略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於105年5月2日施行後,原以審議會方式審議懲戒案件之方式,已改採法院體制,懲戒案件亦以裁判方式為之。108年6月28日因應法官法中職務法庭制度之變革,修正職掌及組織變更。鑒於外界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為法院體制仍有誤解,為求名實一致及遵照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意旨,本次修正將該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另為保障被付懲戒人之權益,將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
賦予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初次判決不服得提起救濟之權利。同時分就懲戒法庭、職務法庭之成員、任命、審理事務及相關事項等予以規範。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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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8519
B.懲戒法院,為一級二審。
D.公務員懲戒法14:
I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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