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保障,係屬於憲法保留事項?
(A)憲法第 8 條之人身自由
(B)憲法第 11 條之言論自由
(C)憲法第 15 條之工作權
(D)憲法第 22 條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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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92), B(490), C(294), D(1925), E(0) #1609294
統計: A(5992), B(490), C(294), D(1925), E(0) #1609294
詳解 (共 9 筆)
#2712519
釋字第 443 號 理由書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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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4930
憲法保留:乃是憲法上特地保留某些事項,必須由憲法來規定而不
能由立法機關透過立法來加以規範,即已以憲法明文規定者,不
得以法律限制或推翻之。 憲法保留之事項非透過修憲不得變更
之,因此保障更高。
亦有解作「憲法保留」其實就是人民保留不肯授予政府的權力。
其中如民主憲政基本原則、國民主權原則等更是修憲之限制,不
能變動。
法律保留:乃是法律規定保留某些事項必須以法律來規定不得以
命令定之。
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
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
方面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
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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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780
有關於人身自由 都是憲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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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7115
回8樓~只有憲法已詳細規定者就是憲法保留~~如人身自由~還有之前的教科文預算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
公布日期: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類別: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64 條(已凍結)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
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
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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