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關於司法警察辦理性侵害犯罪對被害人之取證,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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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生命就是一段不斷累積的過程 高三下 (2021/09/02)
第 11 條
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取證。 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 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
6F Lucy 大二下 (2022/08/0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7 條 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採證,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