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之規定,對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期間為何?
(A)不得少於一年,最長不得逾兩年,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B)不得少於半年,最長不得逾一年,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C)實施身心治療,每週不得少於一小時
(D)實施輔導教育,每月不得少於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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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9), C(9), D(16), E(0) #351183
統計: A(33), B(19), C(9), D(16), E(0) #351183
詳解 (共 1 筆)
#384920
| 第 8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小組作成之再犯危險評估報告及處遇 建議,決定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期間及內容。 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每月不得少於二小時。 前項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於實施期間,經評估已無實施必要時,得終止之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決定時,無須徵詢加害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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