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與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當年度一定金額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最低生活費,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之。
第2條
社會救助法細則
$2 最低生活費:前一年9/30日前公告
$10 分類列冊登記:每年12/31前完成
14 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規定,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於何時之前公告最低生活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