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 計畫,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A)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B)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C)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D)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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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92), C(13), D(109), E(0) #336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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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5643
都市更新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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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或其周邊建築物未能與之配合者。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七、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
八、特種工業設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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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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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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