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應擬定「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五千分之一
(B)主要計畫之實施進度以 10 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 25 年
(C)細部計畫書之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D)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 2 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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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6), C(112), D(43), E(0) #336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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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635
(A)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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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2872
(A)、(B) 都市計畫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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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199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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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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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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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9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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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22 條 1.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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