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私有土地經徵收計畫使用,在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後,由土地管理機關標售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未於決標後幾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A)5日
(B) 10 日
(C) 15 日
(D)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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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28), C(75), D(11), E(0) #3368852
統計: A(3), B(128), C(75), D(11), E(0) #3368852
詳解 (共 2 筆)
#6324620
土徵第 59 條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須與原徵收土地同時標售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區段徵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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