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管制規定,何者錯誤?
(A)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B)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C)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D)地上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政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清除地上物或遷移,且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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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93), C(423), D(1534), E(0) #3349458
統計: A(116), B(93), C(423), D(1534), E(0) #3349458
詳解 (共 6 筆)
#6537189
正確答案:(D)
逐項分析與解釋
我們來逐一檢視每個選項,並對照相關法條來判斷其正確性。
(A)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 判斷:正確
* 法律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第2項
* 解釋: 為了兼顧地主的權益,在政府尚未徵收這塊土地之前,不能讓土地完全閒置。因此法律允許地主可以申請蓋「臨時性」的建築來使用,但這類建築有其結構、樓層等限制,且未來徵收時不能要求高額補償。所以這個敘述是正確的。
(B) 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 判斷:正確
* 法律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1條
* 解釋: 這條規定了保留地的基本使用原則。例如,一塊地被劃為學校預定地(指定目的),地主就不能在上面蓋工廠(妨礙指定目的)。但是,如果這塊地原本是農地,地主可以繼續耕作(原來之使用);或者可以改為停車場(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這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內容,是正確的。
(C)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 判斷:正確
* 法律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
* 解釋: 這是政府為了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所提供的一種解套方式。為了提高地主交換的意願並簡化行政程序,法律特別規定這種交換可以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等法規中關於公有土地處分的複雜限制。雖然「不受...限制」的字眼看起來很強烈,但在這個特定情況下,是法律明文賦予的權利。所以這個敘述是正確的。
(D) 地上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政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清除地上物或遷移,且不得請求補償
* 判斷:錯誤
* 法律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1條
* 解釋: 這個選項的前半段「地上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是正確的,目的是防止地主在徵收前刻意加蓋建物以索取更多補償。
但後半段是錯誤的關鍵。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1條後段:「...對於原有建築物之拆除、遷移,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法律明確規定,若是為了公共利益,政府命令地主拆除或遷移原有的合法建築物時,必須給予相當的補償。
選項中「且不得請求補償」的說法,與法條「應給予相當之補償」的規定完全相反。
結論
本題要找的是錯誤的敘述。選項(D)中關於「清除地上物或遷移,且不得請求補償」的部份,明顯與《都市計畫法》第51條應給予補償的規定相牴觸,因此**(D)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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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1539
(A)第 50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B)第 51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C)第 50-2 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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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5274
(A)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都市計劃法第50條第一項)
(B)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都市計劃法第51條)
(C)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都市計劃法第50-2條第一項)
(D)地上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政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清除地上物或遷移,且不得請求補償(依都市計劃法第41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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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2138
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
「應予適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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