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營業稅稅率為: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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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李夢 小四上 (2019/06/14)
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一條 (修正) 條文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之稅款,撥入金...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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