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中謂實質意義之司法,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以及輔助裁判權之作用,據此,下列何者非屬此處所謂實質意義之司法?
(A)公證
(B)訴訟上之和解
(C)刑事訴訟之管轄錯誤裁判
(D)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之少年保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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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86), C(163), D(121), E(0) #309534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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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釋字392

實質意義之司法

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

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

形式意義之司法

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

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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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167
公證,說的簡單一點,就是透過司法體系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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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是指「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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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證算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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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大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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