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中謂實質意義之司法,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以及輔助裁判權之作用,據此,下列何者非屬此處所謂實質意義之司法?
(A)公證
(B)刑事訴訟之管轄錯誤裁判
(C)訴訟上之和解
(D)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之少年保護事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27), B(693), C(504), D(497), E(0) #193660
統計: A(2027), B(693), C(504), D(497), E(0) #193660
詳解 (共 10 筆)
#192292
釋字329 解釋理由書
按所謂「司法」,觀念上係相對於立法、行政而言(我國之憲制則尚包括考試、監察)。概念上原屬多義之法律用語,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其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其形式之意義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
148
5
#3449113
司法之實質意義與形式意義:
1.實質意義之司法:以司法權之審判事務為主,並涉及輔助裁判權之司法行政之部分。
2.形式意義之司法: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公證制度」。
狹義與廣義之司法:
1.狹義之司法:具有司法權獨立涵義之國家作用。
(1)固有意義之司法:「司法權或審判權」、「裁判權」。
(2)憲法意義之司法: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與違憲政黨解散等案件之審理。
2.廣義之司法:如公證、非訟事件、司法行政事務,以及檢察官之偵查起訴等。
33
0
#338763
公證=形式意義的司法
33
1
#835275
公證=形式意義的司法
17
5
#755819
公證>>[形式]意義的司法
釋字329 解釋理由書 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 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
形式之意義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
釋字329 解釋理由書 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 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
形式之意義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
8
3
#4732867
A我的想法
形式意義的司法
例如:結婚,本來是私人契約的概念,兩方同意就好。不過社會上太多爭議(遺產.贍養.小王.小三之類的問題很多),所以轉為司法公證可以更有保障,這樣的轉變就是形式意義的司法
而實質意義的司法
例如:古代的指腹為婚,ㄧ開始就是由父母(法官)決定(裁判)兩方應該結婚
有誤再請指教
8
0
#182515
所謂實質意義的司法,依照釋字392號解釋,即所謂的國家依照法律所行使之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謂之.(如執行刑.矯正 公證
6
5